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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关于**革命
纪念馆(**革命军事馆)展陈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
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成交结果质疑函的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云英路 15 ****点击查看集团总部地块项目 3 号写字楼六层 601 号
邮编:530200
联系人:耿永军、刘雪琴
联系电话:186****点击查看3273、134****点击查看5880
授权代表:詹惠雯
联系电话:183****点击查看476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点击查看纪念馆(**革命军事馆)展陈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质疑项目的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纪念馆)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质疑事项:√成交结果
三、质疑答复
我公司于2026年9月4日收到****点击查看(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将质疑情况反馈至采购人,组织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不具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事实依据为: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特定资格有明确、硬性要求;经公开查询,广****点击查看公司、**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五类特定资格中的任何一类。
答复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第3项规定:“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或**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进一步明确规定:“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的,牵头方必须是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点击查看建设部公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或**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同时规定:“(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5)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来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由上述采购文件规定可见,本项目磋商文件已就联合体竞标时特定资格要求的适用主体作出明确约定,即由联合体牵头方具备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即可,并未要求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备该特定资格。质疑供应商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第3项“供应商须具备……”误读为联合体每一成员均须具备特定资格,属于对采购文件规定的错误理解。
经核查,本项目成交联合体牵头方**桂春工程****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并经查询列入《关于公布**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调整结果的通知》(桂建管〔2020〕5号)所附**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名单,已具备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中亦自认牵头方“确属符合特定资格要求”)。成交联合体成员广****点击查看公司、**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已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项“资格证明文件”及其注释要求,分别提供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收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财务状况报告等一般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方均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并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及本项目磋商文件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法定供应商资格条件,牵头方一方具备不能补足其余成员的资格缺陷,该成交联合体整体不合格,确定其成交于法无据。事实依据为: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属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联合体每一成员均须具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不存在牵头方达标即可的例外。
答复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该条所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是指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六项条件,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属于对供应商的一般资格要求,而“特定资格要求”是由采购人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提出,属于“采购人规定的条件”。
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据此,联合体资质等级的认定以“联合体分工”为判定基础,联合体各成员无需均具备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资质,各成员仅需在其承担的分工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即可,联合体整体资质等级按照分工确定。这是法律关于联合体资质组合认定的明确规定,并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称“联合体每一成员均须具备全部特定资格”的法定要求。此外,根据成交联合体约定的职责分工,广****点击查看公司承担招标代理服务、**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其承担工作也无“必须具备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中一项或全部项”的法定要求。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4项第(5)款明确规定“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来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同时明确联合体竞标时特定资格要求由牵头方具备即可。该等约定系采购人基于本项目采购需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涵盖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等多专业服务)作出的合理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条件,本项目成交联合体各方均已按磋商文件要求分别提供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等证明材料,并经信用查询,未发现联合体成员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磋商小组依法认定该联合体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磋商文件约定。
质疑供应商以磋商文件关于“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存在大型企业成员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联合体所有企业均需单独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等规定,推导出“特定资格亦应对联合体全员审查”的结论,属于逻辑类推错误。信用记录查询、企业规模审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义务,分别对应《****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条件及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要求,其审查对象、审查依据与特定资质条件不同。本项目磋商文件已就联合体特定资格的适用主体作出专门约定(由牵头方具备即可),依法应当遵循磋商文件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以其他条件的审查规则类推否定磋商文件的专门约定。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事实依据为:**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不符合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仍向采购人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自我声明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法应当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答复3: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已明确说明“不再执行小微企业报价10%价格扣除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可正常参与本项目”,并规定“联合体所有企业均需单独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据此,审查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关键,在于联合体各成员本身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或是否依据政策文件可视同中小企业。
经了解,**圣图建筑****点击查看公司本身属于小微企业,含退休返聘人员合计50人(其中在职职工14人),已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要求,并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公司未在本项目中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身份获得任何评审利益,亦未损害任何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填写《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声明函》系基于“应尽披露义务”的考虑,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属于自愿附加并接受监督的材料。其对自身“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声明系对《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不低于25%、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的认定条件,以及残疾人就业年审统计口径理解错误所致。根据**市****点击查看**服务所向该公司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对该公司予以认定12人月,该公司误以为可按12人计,简单以“12人月÷14名在职职工(不含退休返聘专家)≥25%”的测算结果进行判断,认为已达到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认定条件。
该公司本身已属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无必要也无法借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身份获取任何竞争优待。此外,在该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中,并未刻意隐瞒或伪造“从业50人、残疾人就业认定12人月”等对其不利信息。同时,****点击查看公司存在虚构残疾人用工、伪造材料、掩盖事实、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本项目成交的情形。因此,该公司不存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客观事实。质疑人将因理解有误造成且无获利可能的自愿附加材料填写失误与“虚假材料”直接绑定,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支持。****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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