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颐和园至北运河导助航设施工程-设计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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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9-11

招标详情

北京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联系人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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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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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工程咨询类项目招标2次,合作供应商1个,潜在供应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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颐和园至北**导助航设施工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

一、原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颐和园至北**导助航设施工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甲方):****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点击查看

二、合同主要变更信息

合同变更主要条款号:

细化补充条款

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一、调整“履行期限”约定内容因本项目坝**段部分河道(颐堤港—东高路段约10km河道水深持续保持约30cm)的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无人船多波束地形测量的水深要求,无法按期得到测量结果,本合同设计工作受限于测量结果,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履行期限调整如下:(一)对于项目坝**段部分河道(颐堤港—东高路段约10km)航标配布设计工作,于该段河道测量成果提交后3个日历日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提交全部设计成果。(二)除项目坝**段部分河道(颐堤港—东高路段约10km)外,其余项目河道设计成果物初稿按原合同成果物提交时限按时提交。二、除本次调整履行期限外,合同其他权利义务、工作内容、价款、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均按照原合同条款执行,不作变更。三、双方因本补充协议发生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审理。四、本补充协议构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合同约定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除本补充协议明确修改、补充的条款和内容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条款和内容完全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继续遵照执行。五、本补充协议附件为本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变更公告时间

合同变更时间:2026-09-10

变更公告发布时间:2026-09-11

2026-HT-19:颐和园至北**导助航设施工程设计服务合同.pdf

2026-HT-19:颐和园至北**导助航设施工程设计服务补充协议.pdf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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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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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工程咨询类项目共招标过 2 次; 共合作工程咨询供应商 1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中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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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工程设计, 中标 938次, 占比 88.57%
重点地区: 浙江, 中标 628次, 占比 59.3%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25 次, 中标金额 10759.21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0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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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暂未找到相关数据,中标机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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