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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查看数据中心产业园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异议的回复1
致各投标人:
****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中心产业园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异议函,现将异议事项回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1
(一)异议内容:我方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1(3)项“类似业绩”:“a、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监理费合同额590****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或IDC机房或通信枢纽大型机房项目监理业绩。”“b、投资额11.4亿元及以上且机柜个数大于3000****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或IDC机房或通信枢纽大型机房监理业绩。”
(二)异议依据和理由:一、业绩指标组合及数量要求缺乏合理性 ****点击查看中心项目建行贵安一期建筑面积约17.45万平方米、投资约36.8亿元,均大于本项目规模,建行将房建工程(住宅类、数****点击查看数据中心类业绩共同纳入企业业绩评分,未叠加监理费或机柜数量要求。本项目规模更小,却要求提供6项满足组合指标的同类业绩才可取得满分18分,其评分门槛、数量要求及分值设置缺乏合理性。 二、**地区同类项目大量不满足组合条件 根据公开资料,对2021年以来**地区14****点击查看中心及相关项目、标段进行比较,符合上述组合指标的仅1项,其余13项均不符合,****点击查看数据中心、818项目(一期)、中国电信云计算**信息园、****点击查看基地、****点击查看中心等,具体见附表。相关参建单位虽具有同类项目监理经验,却无法凭上述业绩取得相应分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上述组合指标与6项业绩满分要求叠加,将**地区大量同类项目业绩排除在评分认可范围之外,使具有实际监理经验的相关参建单位在评分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形成不合理限制和排斥。
(三)异议诉求:请对上述类似业绩评分条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取消缺乏必要关联的组合限制,合理调整业绩认可范围、数量要求及分值设置,并就本次异议作出书面答复。
回复:经核查,以上异议事项不成立。具体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制的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本项目类似业绩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仅为评标加分因素,未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数量不足的投标人仍可正常投标,可通过监理大纲、监理人员配置、投标报价等其他评分因素公平竞争,不存在限制或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形。
(二)业绩指标按本项目规模60%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点击查看中心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一期建筑面积约9.39万平方米,服务器机柜数不少于5000个,平均机柜设计功耗不低于7kW,并考虑满足部分高功率机柜需求,满足约5万台服务器的部署需求。IT负荷量暂规划为37500-40000kW。一期总投资约190000万元,监理费为988万元)。
异议所涉业绩指标:“a、建筑面积 4.8 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监理费合同额 590 ****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或 IDC 机房或通信枢纽大型机房项目监理业绩。或b、投资额 11.4 亿元及以上且机柜个数大于 3000 ****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或IDC机房或通信枢纽大型机房监理业绩。”均为本项目相应指标的60%,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双指标组合系对类似业绩的合理界定,且a、b两项为选择性条款。
采用业绩指标a、或b、业绩要求旨在从工程实体规模与监理服务规模两个维度相互印证业绩的真实性和适配性,属于对“类似业绩”的合理界定。且a、b两项为选择性条款,投标人业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满足其中任一组合即认定为有效类似业绩,并非要求同时满足。
(四)业绩要求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不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
本项目类似业绩****点击查看数据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智算中心、IDC机房、通信枢纽大型机房监理业绩,凡符合指标要求的业绩均予认可,未限定任何行政区域;要求的业绩类型与本项目专业属性完全一致。因此,本项目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禁止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形。
(五)业绩要求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各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由招标人依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确定,其他项目的评分设置并非判断本项目招标文件合法性的依据,二者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其评分办法对本项目不产生约束力。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设置相应评分。
2.本项目业绩(及总监理工程业绩)认定不限制业绩所在地域,具备相应规模监理业绩的企业数量充分,市场竞争充分。类似业绩评分按投标人实际提供的有效业绩数量累计计分,提供数量不足的按实际数量获得相应分值,不存在影响投标资格的情形,业绩数量与分值梯度对应,体现评标择优原则,设置合理。
二、异议事项2:
(一)异议内容: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设置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类似业绩加分项,业绩界定条件为:“近5年(2021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主合同****点击查看数据中心、****点击查看中心、智算中心、IDC机房、通信枢纽大型机房监理业绩,需满足二选一:a、建筑面积4.8万㎡及以上且监理合同额590万元及以上;b、投资额11.4亿元及以上且机柜数量3000个及以上”,该业绩条款叠加多重硬性指标,实质上压缩有效竞争范围,变相形成限制性要求,这属于以不合理业绩条件限制,我公司认为具有一定的偏向性或指定性,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 2、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了业绩条款,不管作为资格或加分项,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违法了相关条例。
(二)异议依据和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以及《**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2、根据《**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招标文件设置业绩条款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违法了相关条例。
(三)异议诉求:招标文件企业业绩、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不管以哪种形式来设置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本项目专业管控要求,我公司建议可通过监理大纲、专项监理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评判投标人技术及履约能力。恳请招标人予以答复,并对该业绩设置条款予以修改。
回复:同异议事项1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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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