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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一批(详见明细表) |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 | 1.02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一批(详见明细表)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点击查看 | ||
| 转让底价 | 1.02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川华衡评报[2026]33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28-****点击查看9493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 行为批准机构 | ****点击查看 | ||
| 评估备案机构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系****点击查看持有的报废车一批。标的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公告附件),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办理意向受让登记。 2、该项目为整体转让,项目若有溢价,则溢价部分按各标的净值对应比例进行分配。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4、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在壹资产平台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进行一次报价,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 ****点击查看**公司;联系电话:400-****点击查看-1069)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4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网址:壹资产平台(网址https://www.****点击查看.cn)。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7、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联交所、壹资产平台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点击查看.com/helpDetail?subId=29971 code=HELP_CENTER)。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不含车牌号码,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要求完成拆解。报废车辆的拆解流程、相关零件的使用或出售,必须严格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现行规定。受让方承诺标的车辆仅用于报废处理,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售。标的自转让方移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看管、拆解、搬迁、运输及销户等全部工作,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提交转让方。前述过程涉及的所有费用、安全责任(含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或损坏等)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若逾期未完成相关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亦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联交所、壹资产平台不承担本约定相关的任何责任。 12、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联交所、壹资产平台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法人。(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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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传统拍卖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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