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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6-06-15
根据三江**人行桥方案研究、勘察、施工图设计(标段编号: ****点击查看)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第1次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及回答
提问一:1、招标文件第15页“定标要素”、第43页“类似业绩”及第44页“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要求“跨河桥梁工程”,请问,“跨江、跨海、跨湖桥梁工程”是否也予以认可
回复:认可,详见答疑文件。
提问二:2、招标文件第45页“驻场服务人员”要求“按照《投标函》格式承诺”,请问是否指:可在《投标函》的6.其他补充说明中进行承诺
回复:可以。
二、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1.8修改为:
本项目定标办法为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要素及要素优先级,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后进行记名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对得票相同的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排出顺序。
评审因素:
①设计方案:根据中标人候选人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比较。(无需在“定标补充资料”另行提供,以技术文件中的设计方案为准)
②设计业绩:根据中标人候选人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的单跨不小于160米的跨河(江、海、湖)桥梁工程(或项目中包含单跨不小于160米的跨河(江、海、湖)桥梁工程)设计业绩,从业绩数量、与本项目类似性方面(如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进行综合比较。(提供的业绩数量不超过3项,超过的只认定前3项业绩。提供合同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以供核查,若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进行补充,否则评委不予采信。若投标人承接的设计项目为联合体中标,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用以证明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标后实际承担的设计能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备注:投标人需按照上述要求自行提供相应资料,格式自拟。所提供的证明资料需是原件彩色扫描件,其资料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证明材料为招标人定标时的参考,不作为评标依据。(在投标文件“定标补充资料”中提供)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