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金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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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589-02****点击查看市**区**大街816号****点击查看门市转让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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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39万元(人民币元) |
10工作日 |
2025-09-25 |
否 |
网络竞价 |
1、本次转让房屋建筑物坐落于**市**区**大街816号,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346.69平方米,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处于在租状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无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该房屋所占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市****点击查看公司,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未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期限无限期。本次转让范围不包括标的物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本次转让的房产均以房屋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房屋相关设施的完整性、使用性及房屋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上述款项,逾期不交或交付不及时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扣除交易保证金,重新挂牌。 5、受让方交齐全部价款后,转让方将标的资产现有手续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房产存在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若最终可办理过户,转让方承诺全权配合后续过户及办理产权证事宜,但涉国有资产出售,办理产权证需要一定周期。 6、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7、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8、成交之后由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价款发票。 9、意向受让方须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王旺;电话:134****点击查看7331。由转让方统一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踏勘完毕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加盖公章,****点击查看公司的加盖公章,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现场踏勘确认函》作为承租申请资料之一,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