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现变更为: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的投标;拟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应由联合体中具备造价咨询承揽业务能力的单位办理投标事宜并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其他公告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