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荔发改节能〔2026〕1号
****点击查看改革局关于沙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活化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单位报来《沙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活化利用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6〕9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沙面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活化利用项目(项目代码:****点击查看)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包括:本项目涉及四项工程,分别为建筑修缮与活化利用工程、环境整治提升工程、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和市政系统工程,其中:1.建筑修缮与活化利用工程:对岛内107栋建筑开展修缮提升等工程,包括文物建筑保养维护工程约16585㎡、文物修缮工程约60723㎡、非文物建筑改造工程约63060㎡;室内改造工程约158471㎡。2.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包括绿化工程、道路广场工程、景观配套工程、环卫设施工程、标识系统工程及海绵城市工程。3.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入岛通道提升改造、智慧巴士环线及智慧交通平台建设。4.市政系统工程:包括污水管网改造、雨水管网——排涝管网提升改造、防洪排涝设施工程3048㎡,以及全岛电力系统、消防系统、智能化系统、交通疏解工程的提升改造。
三、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及能效水平: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3517.3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外购电力不超过2338.88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量不超过51.21万立方米,年耗柴油量不超过14.4吨,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超过11402.2吨;项目安置住房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31.27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5.5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点击查看商铺)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59.55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7.32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商业(餐饮)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124.50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25.8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文旅设施(大型场馆)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146.55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18.0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文化****点击查看机关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69.51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8.54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公共****点击查看机关办公建筑)单位面积电耗不超过65.60千瓦时/平方米,单位面积综合能耗不超过8.0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请你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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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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