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区城市管理精细化服务项目(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北路6****点击查看广场一期(3)1-19-2、3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完整投标报价未依法公示,公示信息缺失、程序违法,损害全体投标人知情权与公平竞争权 质疑事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点击查看**公司主观分(监理大纲对应得分)平均分13.23分,为全部投标人最高,公示未说明满分打分依据、评审理由,评审打分无依据、存主观畸高嫌疑,评审过程不透明
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一事实依据: 1.本次评标公示报价栏中,****点击查看**公司报价仅标注“0.00”,未公示其完整下浮比例;其余有效单位(**百盛监理、**鹏业云通)均标注完整下浮数值,但第一名无有效报价数据。 2.价格分为本项目综合评分核心指标(满分10分),**森鑫价格分得满分10.00,公示未披露其真实报价、下浮率、基准价测算逻辑,无法核验其报价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低价、价格分计算是否准确。 3.公示无效标名单中,红城国际因“无最终报价”被判定投标无效,华瑞国际工程因“异常低价”被判定无效投标,说明本项目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公示有效完整报价;第一名报价仅显示“0.00”属于关键采购信息未完整公开。 质疑事项二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主观分为监理大纲、服务方案等技术文件评审,三位评委独立打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森鑫评委打分分别为11.00、13.70、15.00,平均分13.23分,显著高于第二名**百盛监理12.43分、我司9.20分、其余单位均低于该分值。 2.本次公示仅列明各单位主观分汇总平均分,未附各评委对**森鑫监理大纲逐项打分记录、评审评语、打分对照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依据,无法核实其监理大纲是否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评审要点、是否存在评委打分畸高、自由裁量过度问题。 3.所有投标人客观分全部统一75分,总分差距完全由主观分(监理大纲)+价格分拉开;第一名主观分大幅领先,无书面评审说明佐证打分合理性,无法排除评审不公、倾向性打分嫌疑,严重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一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金额、服务报价等核心标的信息,保障所有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报价数据的知情权。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成交供应商报价,完整披露评审关键数据,接受所有供应商监督。 3.财库〔2019〕38号文要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评审信息,完整公示各有效投标人报价、得分明细,杜绝信息不对称。 质疑事项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分项评分不得畸高畸低,对异常高分应当书面说明评审理由;投标人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公开高分项评审依据。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供应商认为评审打分缺乏依据、评审过程不透明,有权就评分明细、打分理由提出质疑。 3.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范:综合评分法主观技术分应当留存逐项评审记录、打分说明,随评审公示同步备查,保障评审可追溯、可复核。
请求:详见相关附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针对贵所提出的质疑,我单位及代理机构组织了专家研讨会,经核实后作出如下回复: 回复质疑事项1: 贵司****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网站看到的为评审公示,并不是中标结果公告,因此不构成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文件的规定,财库(2019)38号文并未对评审公示信息及中标公告内容进行约束。 回复质疑事项2: 本项目各项评审打分依据为磋商文件已公开发布的评分表所载评分标准,该评分标准平等适用于全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针对监理大纲、服务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评审分值,由三名评审专家结合各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依照自身专业判断独立开展评审打分后取算术平均计算得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仅对评审专家形成的评分结果予以客观公示,无权干预、左右评****点击查看分行为。 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之规定,现行法规并未要求公示、披露评委个人打分记录、评审评语以及专家逐项对照评分细则的打分过程资料。 综上,贵司的质疑事项一与质疑事项二均不成立。 同时,我方在复核评审专家评标资料时,发现评委对主观分的评审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已于2026年8月14日发布终止公告,同时也已发相应事项的《告知函》给贵司。 非常感谢贵司的参与,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在此,欢迎贵司积极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我们对所有参加本项目的各投标人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