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投标单位: 1、项目业绩认定问题 我单位持****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2021年1月签订的两年期“年度设计服务合同”,该合同下甲方委托项目近百项,其中一项委托设计项目为“***矿井水提标治理项目”(设计委****点击查看公司二级单位“工程管理部”,委托时间2022年12月),采用“预处理+超滤+普通反渗透/高压反渗透膜浓缩+除盐+蒸发结晶”工艺,设计处理总规模63000m3/d,产水量60000m3/d。 该项目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类29项指标及含盐量≤1000mg/L要求,产品水实际用于区域生态用水、煤直接液****点击查看煤矿矿井生产,水质指标已达到或优于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水回用水质要求。 请问:此类项目是否可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业废水回用设计业绩” 回复:矿井水深度处理后产出产品水回用于生产、生态用水,属于招标文件所述工业废水回用设计业绩范畴。 2、佐证材料认定问题 若设计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未直接体现“中水回用”“回用水池”“回用至车间”等字眼,但投标人能提供: 1、年度设计合同、年度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及任务委托书(委托时间为2021年8月以后); 2、业主出具的书面证明(明确项目采用上述工艺、设计产水量≥10000m3/d、明确设计出水水质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类29项指标及含盐量≤1000mg/L要求); 合同和委托书附后,请问是否可视为满足资格业绩的实质性要求 请予书面澄清,以便各投标人准确响应。 回复: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为:自2021年08月01日以来承接过(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产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中水回用(市政再生水、工业废水回用设计业绩均认可)设计业绩。招标文件不强制要求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原文必须出现 “中水回用”“回用水池”“回用至车间” 等文字。投标人提交年度设计合同、年度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任务委托书,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材料须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以下全部内容:①年度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在2021年08月01日(含)以后;②投标人为本项目设计单位,承担该项目设计工作;③项目设计产水量≥10000m3/d;④项目出水为回用用途(非单纯达标外排)。 3、可研报告表7.4-1投资估算表中工程费用中含有**中水管,费用900万,本次招标范围是否含该管道设计 回复:不含该管道设计。 4、能否提供2026年1-8****点击查看处理厂每日实测进出水水质及水量 回复:1月份(出水COD: 116mg/L、进水COD: 1625mg/L、月进水总量:531750吨、月出水总量:539277吨、平均日进水量:17153吨、平均日出水量:17396吨),2月份(出水COD: 122mg/L、进水COD: 1425mg/L、月进水总量:109383吨、月出水总量:111542吨、平均日进水量:9944吨、平均日出水量:10140吨),3月份(出水COD:128mg/L、进水COD:1610mg/L、月进水总量:590213吨、月出水总量:599033吨、平均日进水量:19039吨、平均日出水量:19324吨),4月份(出水COD: 137mg/L、进水COD:1620mg/L、月进水总量:568871吨、月出水总量:576349吨、平均日进水量:18962吨、平均日出水量:19212吨),5月份(出水COD: 133mg/L、进水COD: 1750mg/L、月进水总量:601527吨、月出水总量:612494吨、平均日进水量:19404吨、平均日出水量:19758吨),6月份(出水COD: 140mg/L、进水COD: 1650mg/L、月进水总量:530438吨、月出水总量:548589吨、平均日进水量:17681吨、平均日出水量:18286吨),7月份(出水COD: 130mg/L、进水COD: 1515mg/L、月进水总量:590241吨、月出水总量:615775吨、平均日进水量:19040吨、平均日出水量:19864吨),8月份(出水COD:123mg/L、进水COD: 1635mg/L、月进水总量:616316吨、月出水总量:642305吨、平均日进水量:19881吨、平均日出水量:20720吨),1-8月份平均值(出水COD:129mg/L、进水COD: 1604mg/L、月进水总量:459860吨、月出水总量:471707吨、平均日进水量:15678吨、平均日出水量:16078吨)。 5、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第一点内容修改为“1.评标过程中评标系统出现标中预警信息的,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造价锁一致。(2)投标单位存在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一致。(3)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时间需符合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4)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证件号码一致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身份证号码。(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一致的联系电话。(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