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福安市][设计]宁德市闽东医院健康医学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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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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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闽东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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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51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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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工程咨询类项目招标14次,合作供应商13个,潜在供应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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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点击查看)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1、****点击查看中心发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存在如下合规性问题:

(1)计价依据偏差:最高投标限价按行业收费标准的5折计取,且未包含项目管理费。该计费方式未遵循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发改批复中核定的费用及折扣标准。

(2)违反规范性文件:上述设置违反了****点击查看建设厅《闽建〔2024〕22号》文第十一条之强制性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相关费用作为依据,严禁任意下浮。”

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因招标控制价设置不合理导致无法满足服务质量要求或引发后续合同纠纷,恳请招标人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及相应折扣率,重新核算并更正最高投标限价,同时明确列明项目管理费等各类费用的构成及计取方式。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2、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投标必须以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这导致在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项目总负责人类以工程业绩,都作针对联合体牵头人(设计单位),存在明显不合理,忽略了本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在项目中也到主导作用。建议: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数量不超过3家,应由联合体中负责相关设计咨询单位或监理单位为牵头人,且项目管理咨询(如有)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实施。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3、招标文件要求景观绿化专业负责人仅限园林绿化高级职称,现提出质疑: 1、行业职称标准通用大类为风景园林,包含园林、景观、园林绿化等同属专业,仅限定 “园林绿化” 四字职称名称,人为缩小人才范围,大量持有风景园林、景观高级工程师的合格人员无法满足评分要求,限制市场竞争,****点击查看某单位量身定做;

答:招标文件设计咨询其他主要专业人员中景观绿化专业负责人要求具备“具备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中“园林绿化专业”包含:园林绿化、风景园林、园林、景观及园林绿化相关专业。

4、本项目仅配套院区景观绿化,风景园林、园林景观类高级工程师履职能力完全等同园林绿化高工,均可胜任岗位工作;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该专业名称限定条件不合理,申请将条款修改为:景观(园林)专业负责人,具备风景园林 / 园林 / 景观 / 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同步修正评标商务评分对应条款。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第3条。

5、企业综合实力中:“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中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全部服务内容,由独立投标人或由2****点击查看公司)组成联合体(含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的得1分,由3****点击查看公司)组成联合体(含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的得0.5分。”本项目允许不超过3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却对由3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差别化对待,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疑似限制、排斥由3家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修改。 建议修改为: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中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全部服务内容中,2项及以上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得1分。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6、项目总负责人业绩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1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类似业绩的得2分。 ①担任本项目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在类似业绩中须担任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否则其业绩不予以认定;若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未体现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名称的,应补充提交能证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姓名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否则其业绩无效。 疑问:补充全过程咨询业绩业绩证明中,业主明确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并有盖章的,是否认可作为项目总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答:业主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作为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7、 关于专用合同条款第2.1.5条第(2)项、第4.1.2条、第4.2.3条、第4.4.6条、第5.3.2条、第5.4.4条第(4)项、第7.3.5条 问题:上述条款均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费用增加的,仅顺延工期,不予经济补偿,将委托人过错责任完全转嫁给受托人,有违公**则。 建议修改为: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8、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与专用合同条款第3.4.2条 问题: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分包,专用合同条款3.4.2却允许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分包,两者规定矛盾,投标人无所适从。建议统一明确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具体范围,以专用合同条款第3.4.2条的规定为准。 三、关于专用合同条款第11.2.3条 问题: 多项违约设置“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该比例远高于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的合理标准,违约金过高。建议将违约金比例下调至10%的合理标准。

答:本项目所包含所有咨询内容均须由中标人承担,不允许进行分包。合同违约金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专用合同条款3.4.2中“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应由受托人自行实施与管理,不允许分包。除上述内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允许分包。受托人如需将工程造价咨询进行分包,应将其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且事先报委托人同意,并应提供相关分包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给委托人审查,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分包人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修改为“本项目所包含所有咨询内容均须由中标人承担,不允许进行分包”。

本“补充通知(第01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第01号)”为准。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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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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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工程咨询类项目共招标过 14 次; 共合作工程咨询供应商 13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福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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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工程监理, 中标 149次, 占比 84.18%
重点地区: 福建, 中标 176次, 占比 99.44%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33 次, 中标金额 361.3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12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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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工程监理, 中标 6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福建, 中标 6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广州****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工程监理, 中标 788 次, 占比 79.92%
重点地区: 广东, 中标 728 次, 占比 73.83%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福建****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工程设计, 中标 29 次, 占比 53.7%
重点地区: 福建, 中标 33 次, 占比 61.11%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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