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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目前,****点击查看已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年产2500吨制品级可熔性氟树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2500吨制品级可熔性氟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川南新材料化工园现有厂区内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内容:依托现有FEP/PFA联合装置,对聚合及后处理系统进行局部改造,新增端基处理系统、超纯水系统、环保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2500吨制品级PFA生产能力。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点击查看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182****点击查看3559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sinochem.com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名称 | 信****点击查看设计研究院****点击查看公司 |
编制单位联系人 | 芦工 |
编制单位联系电话 | 028-****点击查看7567 |
电子邮箱 | ****点击查看@qq.com |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本次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评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公众参与调查及风险环境影响评价等。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为项目周围的群众或社会团体(包括: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对建设项目环保方面的意见及要求。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填写公众意见表等多种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提交意见时,请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于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我司承诺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
(六)公众意见表
公众意见表:请见附件1。
(七)公示时间
本文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