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本项目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2项“资格审查”第(一)款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一)投标人须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条件(如有);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情况”,以投标截止****点击查看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修正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一)投标人须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业绩条件(如有);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情况按以下方式审查: 1.企业资质以投标人提供的有效资质证书复制件为准; 2.业绩条件以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3)业绩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准; 3.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情况以投标人出具的《投标承诺书》(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为准。 二、原电子招标文件(版本号为.V2)不作修改。 三、本次补充文件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其余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