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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9月29日我局拟对1个生物药品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点击查看2932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点击查看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年产90.1kg多肽类产品、8575g核酸类产品和750mg脱氧核糖核苷酸服务升级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点击查看开发区丁卯春晖路以南、楚桥路以西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点击查看**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2599.7万****点击查看开发区丁卯春晖路以南、****点击查看大学科技园内)****点击查看现有南厂区生命科学楼内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蛋白纯化系统、高速离心机等国产设备490台(套),高效液相色谱仪、通道合成仪等进口设备248台(套);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年产90.1kg多肽类产品(其中Non-GMP多肽80kg,GMP多肽10.104kg)、8575g核酸类产品(其中GMP引物75g,Non-GMP引物8500g)和750mg脱氧核糖核苷酸的能力。项目同时对现有多肽类产品、核酸类产品、脱氧核糖核苷酸工艺进行改进,采用与扩建项目相同工艺同步生产,对生命科学楼废气走向及现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设计改造并重**设,对现有3#污水处理站进行提标改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排水系统,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地面保洁废水、衣物洗涤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生活污水混合至3#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废水收集+调节+破乳沉淀+均相芬顿+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厌氧+缺氧+好氧+沉淀(MBR)+消毒+溶气气浮”,处理规模:330m3/d)处理后与软水制备弃水、纯水制备弃水、注射用水制备弃水、蒸汽制备弃水、蒸汽冷凝水合并达接管标准****点击查看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本项目生产性废气(非甲烷总烃、乙腈、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DMF、苯酚、丙酮、氨、硫酸雾、氯化氢)分别经集气罩、通风橱、万向罩收集至二级溶剂吸收装置(共设置11套)(专利申请号:201****点击查看58650.9)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17-DA025)排放(其中二级溶剂吸收装置EFA-S-R03~04尾气通过DA024排放,二级溶剂吸收装置EFA-S-R05~06尾气通过DA025排放),危废仓库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整体换风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3#污水处理站废气(氨气、硫化氢)经密闭收集至“喷淋+水气分离+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 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乙腈、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苯酚(以“酚类化合物”计)、丙酮、氨、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表3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MF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中表1标准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乙腈、甲醇、二氯甲烷、三氯甲烷、DMF、苯酚、丙酮、氨、硫酸雾、氯化氢、硫化氢)无组织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表6排放标准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乙腈、甲醇、三氯甲烷、DMF、苯酚(以“酚类”计)、丙酮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监控浓度限值,二氯甲烷、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四)本项目运行期间的噪声主要来自风机和各类泵等,应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降噪处理。 (五)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六)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车间、废气处理装置区域、废水中转区域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点击查看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