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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满公司2026****点击查看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
复核结果的通知
各投标人:
驿满公司2026****点击查看电站建设项目(第二次)于2026年10月21日10:00在**市公共资****点击查看委员会针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开展了复核评审工作。
复核结果如下:
一、在异议事实依据1中,异议人提出其“对每一分项报价均主动做取整至整百处理”,****点击查看委员会查阅招标文件后,未发现任何条款要求分项报价进行取整至整百处理。异议人的报价按取整至整百处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在异议事实依据2、3中,异议人提出“评标委员会未向本联合体发出任何书面澄清、询标通知,直接作出否决投标处理”;“该问题属于报价口径理解与填报的分岐,不属于可以不经澄清询标直接予以否决投标的重大偏差”。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条款,3.3.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一致认定其“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分项报价、费率报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不属于细微偏差和不明确的内容,且在“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的“A-24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分项报价、单价(或费率)报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如有)”有明确说明属于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故不需发出澄清。异议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填报,不应自行理解。
异议人提出招标文件中“A-24投标总报价与依据分项报价、单价(或费率)报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如有)”存在不同理解口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同的理解口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文件中的质疑。异议人未在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规定截止时间内,针对此内容提出质疑。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填报,不应自行理解填报。
综上所述,****点击查看委员会认为原评标结果无误,复核结果与第一次评标结果一致。招标人将依法推进后续工作。
特此通知!
招标人:****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