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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酒家**总店改造工程项目(二期)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业主为****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点击查看,招标代理机构为****点击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酒家**总店改造工程项目(二期)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2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2.3建设地点:**市**区华林街道**南路2号、**南路2号后座
2.4项目概况:**酒家**总店改造工程项目(二期)4楼主题包房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及装修配套的机电安装工程。
2.5工程预算:****点击查看025.04元
2.6施工工期:60日历天。
2.7招标内容: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列明的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注:(1)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点击查看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点击查看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第22号令)和《****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本招标项目所需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得用该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3.1.2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 二 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
项目负责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注:(1)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等地二级建造师已实行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下载、签字等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相关文件。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纸质证书未作废的,资格审查时不得以投标人未提供电子证书为由,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1.4专职安全员资格要求: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类)。
3.1.5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装饰施工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3.1.6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点击查看.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截图(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查询结果有效)。
3.1.7投标人已按照本公告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注:该项审查资料包括: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中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即为投标人委托投标。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无效,不通过资格审查。
3.3.2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九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5日每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分至16:00分(**时间,下同)。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3获取方式:
4.3.1线下获取:由拟派本项目的被委托人携带身份证亲自持招标公告第5条款的资料至**市**区流花路123****点击查看中心**13楼****点击查看招标代理部获取招标文件;
4.3.2线上获取:投标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招标公告第5条款的资料彩色扫描件至****点击查看@163.com,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审核后,通过电子邮箱向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资料原件同步顺丰快递寄付至招标代理机构,在合理时间内送达,任何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
5、投标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需提交以下资料:
5.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法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3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附件二)。
注: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国家规定可二维码扫描复印件真伪的资料不用提供原件)。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对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接受投标登记及购买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一套。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全,或复印件没提交原件核对或核对不一致的,或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及相关事宜
6.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6年8月19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时间)
6.1.2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6年8月19日9时30分(**时间);
6.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市**区流花路123****点击查看中心**13楼****点击查看会议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开标会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准时参加开标会。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点击查看.com/)、****点击查看网站(http://www.****点击查看.cn)、**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http://ygcg.****点击查看.cn/p92/index.html)、**酒家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栏目(http://www.****点击查看.cn/)上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点击查看网站发布。本公告在各媒体发布的文本如有不同之处,以在****点击查看网站发布的文本为准。
8.异议与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或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点击查看实名投诉,电话:020-****点击查看0313。(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重视异议、投诉提出的时限,避免异议权、投诉权因时效原因而消失。
9.本招标公告未尽事宜,执行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盖章):****点击查看
办公地址: **省**市**区科韵路16号广酒大厦6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20-****点击查看0313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点击查看
办公地址:**市**区流花路123****点击查看中心**13楼
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020-****点击查看4265、135****点击查看4983
日期:2026年7月29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点击查看(招标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本公司就参加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承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投标中诚信投标,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不存在少放、不放业绩、奖项等客观评审资料,减少自身竞争力的情形,若存在以上情形的,将自愿接受被招标人列入拒绝投标名单,不能参与招标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点击查看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点击查看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八、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点击查看建设部 ****点击查看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点击查看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点击查看**委员会关于转发〈****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点击查看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专业承包招标且没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
九、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若投标人未列全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但未列全的相关单位未参与本招标项目投标的,不视为投标人违反招标公告第3.3.3点的规定或弄虚作假。)
十、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一、本公司承诺,中标后将按招标人要求,积极响应**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主动参与建筑业结对帮扶。
十二、****点击查看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三、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附件二:
招标文件发售登记表
| 招标编号 |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
| 项目名称 | 文件价格 | 500元/套 | |||
| 投标人资料 | 名称 | ||||
| 公司地址 | 邮编 | ||||
| 被授权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
| 备注 | |||||
注:为做好保密工作,对投标人购买标书情况应分开登记,经办人不得对外透露标书的销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