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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点击查看研究院有限公司持有的桃林公寓房产一套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2)浦字不动产权第046369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8.15 | 房屋总层数 | 20 |
所在层数 | 8 | 户型 | 二室一厅一厨一卫 |
房屋朝向 | 东南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报告中的估值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抵押、担保等事项对估值的影响;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也未对资产估值增资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估值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估值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2、转让标的房产未设定抵押、担保等其他项权利。 3、****点击查看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知春路56号 | ||
经济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到****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点击查看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点击查看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基于标的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房产过户)需要,交易双方****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且受让方接到转让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权证变更等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予以签订。受让方若未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若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且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而对转让方所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8、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标的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等客观因素变化(非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权证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0、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在收到标的项目全额产权交易价款,且标的房产完成全部权证变更****点击查看房产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房产交付给受让方。 11、 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标的房产办理交接之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确认自身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标的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3)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4)意向受让方同意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标的房产办理交接之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5)意向受让方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3、 受让方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0.8%****点击查看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的工作时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池世粮 |
联系电话 | 147****点击查看3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