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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比选公告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软装 14栋606号、14栋501号住房装修造价评估服务(二次采购)
2.服务内容:需对软装14栋606号、14栋501号住房的精装修实际投入造价进行核定。物业服务部已完成现场核查,现通过询价比选方式选定第三方装修造价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装修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作为后续费用确认及支付依据。
3.比选方式:公开比选,综合评分法。
二、参选人资格要求
1. 专业能力要求 : 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能力且已完成行业自律备案,或具备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质。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选择工程造价咨询路径的,提供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行业自律备案证明或诚信档案手册复印件;选择房地产估价路径的,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明复印件。二者提供其一即可 ;
2. 信用记录要求 : 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须提交“信用中国”网站或省级住建监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查询日期须在响应截止前5日内,截图应显示申请人名称且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3. 无利害关系要求 : 与本公司及使用人田斌、林号营不存在利害关系。须提交《无利害关系声明函》原件;
说明:自 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已取消,本公告以行业自律备案或诚信档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能力的核验依据。**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初始登记条件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具有2名以上造价工程师(省内企业需1名二级加1名一级,或2名一级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实行资质核准。
三、比选文件获取
1. 时间: 2026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2. 地点: **金****点击查看中心美食楼 3楼 (地址或线上获取方式)。
3. 方式:现场领取或邮箱申请(注明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四、参选文件递交
1. 截止时间: 2026 年 10 月 31 日 18 时 00 分。
2. 递交地点: **金****点击查看中心美食楼 3楼 。
3.接收人:孙大义 ,联系电话: 133****点击查看3708 。
4. 逾期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受理。
五、比选时间及地点
1. 比选时间: 2026 年 11 月 1 日。
2. 比选地点: **金****点击查看中心美食楼 3楼 。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点击查看
邀标答疑 人: 曾德员
电话:186****点击查看6777
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参选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构成(按顺序装订,逐页加盖公章)
1. 报价函(格式见附件 1,须单独密封);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须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或房地产估价相关业务);
3. 资格条件证明材料(按第三章逐项对应);
4. 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及近 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
5. 同类业绩合同关键页及对应成果文件证明;
6.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及社保在证;
7. 《工作方案》(须按第四章 E项五项内容逐条列明);
8. 《无利害关系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
二、评审标准
1.控制价格:8000.00元。
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三、比选流程
1. 资格初审: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参选文件。
2. 详细评审:根据 报价金额进行合理比选 。
3. 结果公示:在 金****点击查看中心公众号 公示 3个工作日。
4.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与中选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四、其他说明
1. 参选文件需密封并加盖公章。
2. 在比选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终止比选活动,且无需向参选人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3. 中选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项目。
五、 中选及弃标处理
1. 中选确定。 评审结束后,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第一名为中选候选人。总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高者优先;报价得分也相同的,按注册造价工程师配备项得分高者优先。中选候选人经采购人内部审批后确定为中选单位,并向其发出中选通知。
2. 弃标处理。 中选单位在收到中选通知后放弃中选的,或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出现弃标情形时,采购人按评审总分由高到低顺序顺延确定下一名申请人为中选单位,并重新发出中选通知;顺延后仍发生弃标的,继续按序顺延,直至确定中选单位或全部候选人放弃。顺延情况须在比选记录中载明,相关弃标函、通知及顺延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3. 弃标约束。 弃标单位须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弃标说明;无正当理由弃标的,采购人可将其列入本单位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再邀请其参加本单位同类采购活动。因弃标导致重新比选或顺延产生的费用,由弃标单位承担的部分以实际发生为限,采购人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
说明:上述第(二)款为顺延条款的核心,直接对应你提出的要求;第(三)款为配套约束,如公司制度不允许追偿或列入不良记录,可删除第(三)款,仅保留第(二)款顺延机制。需要确认:顺延是否设置次数上限(如顺延至第三名仍弃标则重新比选),以及弃标约束条款是否写入比选文件正式版。
****点击查看
2026年 10 月 28日